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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3-06-09浏览:533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04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教师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在优秀教师、优秀大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选苗、早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我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入党自愿、个别吸收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优秀教师和大学生入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发展优秀教师入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志存高远,爱国敬业。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学习、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把传授知识,传承民族精神,弘扬爱国主义,为祖国和人民培养合格人才,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引导和帮助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栋梁之材。

2、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既有脚踏实地、乐于奉献的工作态度,又有淡泊明志、甘为人梯的精神境界,能以自己高尚的人格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3、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具有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积极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与时俱进,不断以新的知识,充实自己,成为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终生学习的楷模。

第六条  发展优秀大学生入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爱党爱国,理想远大。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始终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为己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2、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精神,不断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汲取营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握正确的方法论,努力做科学探索和创新的先锋。

3、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正确认识自己、提高自己,不断在学习中增长知识,在社会实践中磨练意志,在生活中陶冶情操,为承担起建设祖国的神圣使命做好一切准备。

4、视野开阔,胸怀宽广。坚持向人民和社会学习,向历史和现实学习,学会以宽广的眼光观察世界,学会用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和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丰富自己,既勇于开拓,又谦虚谨慎,努力在集体的奋斗中开创新的事业。

5、知行统一,脚踏实地。坚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既胸怀远大理想,又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脚踏实地地为祖国和人民做好每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积极引导教师和学生向党组织靠拢。

第八条  对于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由各党总支负责。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党校分校集中培训,未经党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对积极分子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条  党支部要充分利用学马列、学邓小平理论、学党章小组和各党校分校等阵地,注意发挥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优势,通过建立专业网站等形式,创新教育手段,丰富教育内容,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十六大新党章的学习,使入党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真正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组织的一些活动,有意识地创造一些条件,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帮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十一条  入党申请人至少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综合其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从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入党申请人离校时,各党总支应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及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考察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1、负责对被确定为培养考察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和培养,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积极收集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对被确定为培养考察对象的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帮助他们分析问题,使他们尽快克服自身的不足。

3、定期做好《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填写工作,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和本人主要表现(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力求写细、写实。

《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供培养考察时使用。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各党总支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完善推优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严格把好推优质量关。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凡是没有经过推优这一程序,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对推荐出来的人选,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情况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并形成政治审查综合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各党总支研究,从中确定发展对象。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不能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不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学习成绩本学期有一门以上重修的,下一学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但在后续时间内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的,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讨论研究,报学院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校党校培训(时间为五到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并获得合格证书。未经党校培训和党校培训未能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工作由党总支负责,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

第十七条  加强对成教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做好在成教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学习成绩卡、《政审报告》、党校结业证书、推优表、个人思想汇报交党总支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审批党员登记表》、《政治审查表》、《预备党员考察表》、《誓词》及《发展党员材料目录》,并把《入党志愿书》交发展对象填写。以上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专业学习、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之前,必须事先通知校党委组织部,以便组织部酌情派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

1.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2.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3.唱《国际歌》;

4.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并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5.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自己对其入党的意见;

6.组织委员报告支委会意见(包括申请人的自然简历、政审情况及组织培养过程等)

7.到会同志对申请人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8.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9.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如条件许可,可邀请到会的上级领导或组织部负责同志讲话;也可请申请人或到会其他同志发言。

第二十五条  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定。

支部大会每单位时间讨论申请入党的人数不得超过四个,且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推优表、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审批党员登记表等材料,报学院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总支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专业学习、生活工作表现及对自身不足的认识等情况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将谈话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详细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对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退回原支部复议后,再重新上报。党总支在审批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把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审批党员登记表送交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对符合以上要求的,由组织部加盖党委授权章。同时做好预备党员的登记工作,对新近接收的预备党员,各党总支应及时做好党员库的维护工作,对逾期上报的,组织部将其退回原总支复议后再报送。

第三十条  经过组织部审查盖章后,党支部应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用红榜公布。对未能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支部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4、党总支负责同志讲话;

5、宣誓人代表讲话、表决心;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会,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肯定优点,查找不足,帮助他们进步。党总支应及时举办预备党员培训班,保证每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接受一次以上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入党介绍人必须负责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在预备期内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受到严重警告行政处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采取票决方式)通过;报党总支审批;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符合要求的,加盖党委授权章。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对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誓词、预备党员考察表、季度思想汇报、学生要有预备期内的成绩卡)进行审查。并将《入党志愿书》送校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章。党总支应将审查、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查、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按期转正的党员应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誓词交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每季度要向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按照《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党组织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校制定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