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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科和专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时间:2013-06-05浏览:908

  为加强学院实践育人工作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科和专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本院全日制本科生。

二、奖励范围

参加省级以上和本校及本院举行的学科和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参加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奖列入本奖励办法。学生参加有关竞赛活动须事先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申请获奖奖励。

三、奖励标准

1、个人获奖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奖项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备注

特等奖

2500

2000

1500

1000

 

一等奖

2000

1500

1000

500

 

二等奖

1500

1000

500

300

 

三等奖

1000

500

300

200

 

 

2、集体获奖奖励标准(人民币元)

奖项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备注

特等奖

5000

4000

3000

2000

 

一等奖

4000

3000

2000

1000

 

二等奖

3000

2000

1000

600

 

三等奖

2000

1000

600

400

 

说明:(1)同一参赛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2)华东六省一市主持人大赛、海峡两岸主持人大赛等区域性的竞赛级别等同省部级。(3)集体获奖奖金可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获奖成员。

四、奖励申请

获奖学生凭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五、经费开支

    奖励金从学院学生奖贷学金中开支。学院学生参加上述竞赛活动需要路费食宿补助以及指导老师的补贴和奖励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另行研究决定,经费不从学生奖贷学金中开支。

六、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