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14〕82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4年12月23日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发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具体分类及其处理详见《教学事故等级与处理办法》(附件1)。
第三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提交事故发生的书面报告,所在学院或单位领导应及时组织核查,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附件2),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发文执行。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教学特殊情况说明和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教学秩序和损害学生学习权益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有责任及时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干部或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或教学秘书,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消除不利影响。事故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教学秩序未造成影响的,可以免于处罚。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审查,做出复议决定。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由7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分管教学院长代表、人事处负责人、校工会领导(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教师受到教学事故的处理后,能完成学校及所在单位规定的教职工基本岗位职责、教学质量综合评价高于85分(含)、无再发生教学事故及无违法乱纪的,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1年(自教学事故的处理生效之日起算,下同),可申请解除,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2年、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3年,可以从下个聘期始申请解除。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单位内部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通过强化责任意识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第十一条 非在编在岗人员造成教学事故的,参照在编在岗人员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堂教学和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闽师教〔2010〕8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教学事故等级与处理办法
序号 | 事故事由(三级) | 处理办法 |
1 | 因教师不负责任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生受伤就医达500元以上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 | 予以记载并在学院或部门范围内通报;扣发1个月职务补贴的25% |
2 | 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上课途中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提前下课 |
3 | 上课时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学生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教学状态的情况 |
4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组织考前纪律教育,或监考期间在考场使用通讯工具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读书、看报、听MP3、评改试卷、聊天等) |
5 | 教师上课时拨打或接听手机 |
6 | 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 |
7 | A. 试题印刷或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B. 试卷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 |
8 | 一学年中,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抄袭现象 |
9 | 未经批准,未完成教学执行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含) |
10 | 教师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课程考核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或无法按时毕业 |
11 | 非突发情况,未经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请他人代课(个别教师未经批准让研究生代课,自己未在场指导的,视同此情况) |
12 | 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实践教学秩序或学校声誉 |
13 | 无法提供近1学年来学生试卷、成绩单、实验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需归档的材料 |
14 | 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出现故障,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开展 |
15 | 非客观原因未按计划上报征订教材,造成教材无法到位时间超过该课程开课2周以上(含) |
16 | 错发、漏发学生毕业(学位)证书,未及时采取措施并造成不良影响 |
17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教师或学生或因安排调度疏忽,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
18 | 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租借、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或造成不良后果 |
19 | 其它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
序号 | 事故事由 (二级) | 处理办法 |
1 | 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较坏影响,产生不良后果 | 予以全校通报;扣发1个月的职务补贴;聘期内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低聘一个职级 |
2 | 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不负责任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生受伤就医达2000元以上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
3 | 上课(监考)缺席 |
4 | 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学院或教师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 |
5 | 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
6 | 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实践教学秩序或学校声誉。 |
7 | 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导致考场出现3起以上(含)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发现的考试违纪、舞弊的不计其内) |
8 | 强制给学生征订计划外的教材或参考书 |
9 | 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丢失一个以上(含)教学班的在校生的原始成绩单、学生档案、应保存的考试试卷等 |
10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停课或停考 |
11 | 其它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
序号 | 事故事由(一级) | 处理办法 |
1 | 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思想等方面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予以全校通报,低聘一个职级,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和发放该年度年终考核奖,停发12个月的职务补贴。聘期内出现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且又不服从工作岗位调整或调整岗位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解聘 |
2 |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伤害 |
3 | 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受伤就医达1万元以上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 |
4 | 考前泄露试题、在试卷编制、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整份试卷泄密,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或其它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
5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
6 | 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
7 | 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 |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
编号:年号
当事人 | | 所在单位 | |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事由 性质 |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闽师教〔2014〕82号)第条的有关规定,初审认为可能构成 教学事故。 |
事件 情况 说明 | (请进行如实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
是否 申请 复议 | 是否向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请在相应方框中打√。未作任何标记的,视为放弃答辩。 □ 申请复议□ 不申请复议 |
所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