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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13-03-20浏览:889

闽师学工〔20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校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或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会主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申诉受理办公室,分别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 (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就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或听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或听证、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附带提出听证要求;

(二)提出申诉(或包括同时提出听证)要求的学生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写明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申诉申请的,视其同意学校的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提出申诉的,根据是否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对于同时申请听证的,根据是否符合听证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如果是,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三)对于申诉(或听证)申请未说清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面核查或听证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果举行听证,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将这一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或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一)对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分管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三)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诉的最终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如对原处理决定有变更或撤销的,应当附上变更或撤销的正式文件。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每起违纪事件申诉或听证次数限为1次。

第十七条 校内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