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的通知》(师大研〔2018〕40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32号)》文件要求,为推动学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选拔对象
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无挂科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科研潜力大,已经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
2.访学目的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且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并获得访学单位的《接收函》或《邀请信》。
3.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4.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访学国家(或地区)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5.不得有拖欠学费的情况。
6.访学时间一般3到12个月。
三、工作程序
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专家推荐、学术委员会评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择优资助的选拔方式。具体的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访学资助计划申请表》一式3份。
(2)《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访申请表》一式3份。
(3)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4)访学计划书(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认可);
(5)学习期间的成绩单;
(6)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近三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
3.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综合考虑申请人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实践成果等情况予以评审,择优推荐。其中科研成果、实践成果参照当年度的《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计分、排序。
4.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将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批。
四、访学管理
访学研究生的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32号)执行。
五、资助经费与管理
1.经费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开支。学院根据当年派出研究生人数和所需经费情况,按照资助参考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资助参考标准见附件)。学校将筹措资金根据各学院派出研究生人数和所需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等。
3.经费管理实行实报实销。访学研究生如期回校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报销批准额度内的资助经费。
4.学院只负责原计划时间内的资助金额,超出计划时间外的费用由访学研究生自行解决。
5.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额。
6.对于不按时回校的访学研究生,学院将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本工作细则由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
实际访学时间 | 资助上限(人民币) | 备注 |
6个月 | 6.00万元 | |
7个月 | 6.65万元 | |
8个月 | 7.30万元 | |
9个月 | 7.95万元 | |
10个月 | 8.60万元 | |
11个月 | 9.25万元 | |
12个月 | 10万元 | |
注:1.资助在限额内冲账报销,含签证费、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2.冲账报销时请随附《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考核表》;
3.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干使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等,每人每月标准如下:美洲、欧洲、大洋洲国家及新加坡6500元人民币,日本、香港6100元人民币,台湾43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