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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对外交流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3-06-19浏览:631

随着我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赴国(境)外短期学习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派出、在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或交流学习项目的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相关院校交流学习学生(含闽台合作项目学生)(以下简称派出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关心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第三条  学院必须在派出学生出国(境)前对其进行爱国、爱校以及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礼仪、行为规范、对方学校所在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校规校纪等方面的教育。

第四条  学院应安排专人具体指导、帮助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短期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同一学院或同一批次派往同一地的学生超过三十名且学习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原则上应由学校或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安排专门教师或辅导员随行,负责派出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国(境)外指定的接收学校就读。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更改入学时间、学习期限和就读学校。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法规、风俗习惯,以及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学校声誉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学校指定或派出的指导老师、辅导员报告。

第七条  派出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加入国(境)外各种团体、组织或参加由其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受到的奖励和处分,参照我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派出学院指定的指导老师,并应定期汇报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有专门教师或辅导员随行的,随行人员应定期向学校或派出学生所在学院报告派出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教育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第十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短期学习期间,可参加我校各类奖、助学金、先进个人的评定。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规定按时回国返校,不得随意滞留。不按时返校报到者,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必须按学校要求,认真撰写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体会并同时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各一份。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所在学院应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交流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的素质综合考评工作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有关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以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必须参加重大医疗与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