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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外宿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3-06-19浏览:695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宿学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统一在校住宿,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外住宿者,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并报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向学院递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详细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住宿地点、联系方式,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签订《福建师范大学外宿学生安全自律协议》(一式二份)。

第四条 学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并在《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五条 经学院审批同意外宿的学生,必须持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批同意、学院盖章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到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六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手续于每年的61日至15日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外宿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外宿学生应当做好人身财产的自我防护工作和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外宿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十条 学生在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学校认为不能确保在外宿学生安全的,学校有权要求学生返校住宿。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