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闽师学工〔2024〕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学校、学院行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三)参评学年有补考或重修课程的研究生;
(四)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暂未到账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无法及时缴纳的除外);
(五)参评学年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进度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评选指标
第五条 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以《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为准,学院按照年级、专业参评人数及相应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年级、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按各等级比例严格执行,每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
四、评选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考虑符合评选条件研究生参评学年内的课程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科研及专业实践成果、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实际情况。
以课程学习成绩为基础,并根据思政、科研及专业实践成果加分情况相应调整获奖等次。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前70%的研究生,具有参评学业奖学金的资格。无科研成果分、无专业实践成果分的研究生,或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不在前50%,原则上不推荐为一等奖学金。
三年级学生以学位论文开题成绩、中期考核成绩为基础,并根据思政、科研及专业实践成果加分情况相应调整获奖等次。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无科研成果分、专业实践成果分的研究生,或学位论文开题成绩、中期考核成绩不为“优秀”的,原则上不推荐为一等奖学金。
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上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开题成绩、中期考核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课程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成绩=参评学年所学课程各科成绩总分/参评学年所选科目数。
(二)思想政治表现
1.以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为参评资格准入条件。
2.参评学年,担任满一学年,并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研究生干部,在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予以量化加分。
党支部书记 | 10分 |
院两委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 | 8分 |
校、院两委部长、副班长 | 6分 |
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 4分 |
舍长 | 0.5分 |
注:1)担任职务满一学期的折半加分,不满一学期的不加分;
2)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3)研究生干部履职情况实行民主测评,凡民主测评称职赞成率达不到75%,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的,不予加分。
(三)科研及专业实践成果
所有科研或个人创作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科研或专业实践成果刊播或证书签章日期必须在学年期限内取得(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毕业班截止日期放宽至当年评奖前),录用通知单等不计分。
同一科研或专业实践成果符合不同加分情况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得累加。
1.科研成果分
(1)发表学术论文得分
刊物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署名作者截至前三人,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福建师范大学ABCD类学术期刊A类 | 60分 | 两位署名作者: 1. 导师一作,学生二作:5:5 2. 非导师一作学生二作:7:3 三位署名作者:5:3:2 |
福建师范大学ABCD类学术期刊B类 | 50分 | |
福建师范大学ABCD类学术期刊C类 | 40分 | |
福建师范大学ABCD类学术期刊D类 | 20分 | 两位署名作者:7:3 三位署名作者:5:3:2 |
除去福建师范大学ABCD类学术期刊外最新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期刊 | 10分 |
注:1)学术论文发表在期刊上的字数要在3000字以上,发表在报纸的理论文章字数要在2000字以上;
2)鼓励发表高级别论文,在D类(不含D类)以下期刊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3)严禁一稿多发(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计为0分。
(2)科研课题立项得分
级别 | 加分细则 | |
国家级 | 课题组成员排名前5 | 10分/人 |
省级/部级 | 课题组成员排名前4 | 8分/人 |
地厅级 | 课题组成员排名前2 | 5分/人 |
校级 | 独立主持 | 5分 |
注:1)主持横向课题经校社科处备案认定,每万元计5分;
2)课题组成员包含主持人。
(3)学术成果获奖得分
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0分 | 两位署名作者:7:3 三位署名作者:5:3:2 (第四位作者计1分,以后的不计分) |
二等奖 | 50分 | ||
三等奖 | 40分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40分 | |
二等奖 | 30分 | ||
三等奖 | 20分 | ||
地厅级
| 一等奖 | 20分 | |
二等奖 | 15分 | ||
三等奖 | 10分 | ||
校级 | 一等奖 | 10分 | |
二等奖 | 6分 | ||
三等奖 | 3分 |
注:1)国际获奖评判标准,以及一、二、三等奖以外奖项的评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2)各级一级学会的获奖成果,降一个等次计分。
(4)出版专著得分
类别 | 加分细则(字数以署名认定) |
学术著作 | 8分/每万字(单本60分,字数不少于10万字) |
教材、译著、文献整理(正式出版) | 5分/每万字(单本40分,字数不少于15万字) |
2.专业实践成果分
(1)个人创作作品刊播得分
刊播级别 | 合作完成 |
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A类出版社 | 排名前5,10分/人 |
著名华文媒体,如凤凰卫视等 | 排名前4,8分/人 |
国内知名省级媒体,如东方卫视、湖南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等 | |
福建省级媒体,如福建日报、东南卫视等 | |
设区市级媒体 | 排名前3,5分/人 |
注:1)作品必须在媒体正式刊播,个人上传网络的不计分;作品仅在相应媒体官方网站刊播的降一个等次计分,仅在相应媒体官方网站的各省市频道刊播的再降一个等次计分;
2)作品必须由研究生独创或主创之一(如导演、编剧/编导、摄像或采访写作)原则上官方播出版本中要有署名;
3)同一个媒体、刊物的多期节目,最多按5期计算。
(2)个人创作成果获奖得分
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0分 |
两位署名作者:7:3 三位署名作者:5:3:2 (第四位及后面的作者统一计1分) |
二等奖 | 50分 | ||
三等奖 | 40分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40分 | |
二等奖 | 30分 | ||
三等奖 | 20分 | ||
地厅级
| 一等奖 | 20分 | |
二等奖 | 15分 | ||
三等奖 | 10分 | ||
校级 | 一等奖 | 10分 | |
二等奖 | 6分 | ||
三等奖 | 3分 |
注:1)国际获奖评判标准,一、二、三等奖以外奖项的评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2)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入围奖或优秀奖的,国家级加6分,省部级加4分;
3)各级一级学会的获奖成果,降一个等次计分。
3.参加学术会议分
会议级别及参与状况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署名作者截至前三人,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论文经评审后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做报告 | 15分 |
两位署名作者:7:3 三位署名作者:5:3:2
|
论文经评审后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做报告 | 8分 | |
论文经评审后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国内外学术会议的研究生论坛、学院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做报告 | 5分 | |
论文经评审后参加学院主办的全国学术会议、省传播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做报告 | 2分 |
注:须出示在会上做报告的有效证明材料,并且报告多次的按最高级别的2次报告计算。
(四)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
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学位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闽师学工〔2024〕1号)评定。
五、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各类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的具体条件和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组织、评审和解释工作。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提交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六、附则
第十条对于在思政、科研、实践服务等领域有特别突出贡献和成果的,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可不受总分限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