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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院关于学生补考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4-05-16浏览:878

为了治理教学环境,整顿教学秩序,把好考试关,对缺考、补考特作如下规定:

1、各任课老师应在期末结束前将给出学生成绩。不合格学生本人在假期内作好补考准备。

2、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务必申请缓考,经学院批准,可给予补考,按卷面成绩录入档案。若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有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辅导员核实,于考试前两天到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无故旷考,不予补考。该科目重修。

3、专业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周末进行补考,补考通过一律以60分计入补考成绩,低于60分,以实际分数计,录入档案。未及时参加补考的同学视为自动放弃,该科目重修。

4、对在考场舞弊的学生或受校纪处分学生,不予补考。该科目重修。

5、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不遵守考场秩序,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于考试结束后报告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