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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及相关附件

时间:2015-05-13浏览:14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相关论述及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的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又名班导师,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是辅导员工作的有益补充,帮助辅导员做好思想引领、学业指导、大学生涯辅导和职业规划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生思想引导,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加强学生专业学习和科研创新活动的指导,帮助学生坚定专业信念、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培育优良的学风和诚信的考风。班主任每学期至少给学生开1次讲座。

(三)加强学生党团建设,积极参加学生活动,指导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党小组)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班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主任每学期深入学生宿舍和课堂、参加学生集体活动不少于5次。

(四)加强大学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低年级学生全面了解大学生活,指导制定并实施好大学生涯规划,对高年级学生还要帮助指导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做好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增强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质量。班主任每学年至少帮助辅导员组织开展1次大学生涯规划或职业生涯规划活动。

第四条 班主任的基本工作要求: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主动与辅导员、大学生导师、任课教师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育人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班级、课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状况,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运用网络新媒体等符合学生接受习惯的技术和手段与学生沟通交流、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坚持“以生为本”理念,全方位关心关爱学生,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言传身教,努力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为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各学院的每个学生班级均应配备班主任,1个班级原则上配备1名班主任。研究生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备。

第六条全体教师、干部都有担任班主任的责任。要特别注重选拔责任心强、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作风正派、关爱学生的教师、干部担任班主任。要将班主任的配备与师德建设工程中关于“新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制度”结合起来,统筹组织实施。

第七条班主任工作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班主任在1个聘期内原则上要带完一届学生,同时1名班主任原则上只负责1个学生班级。

第八条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各学院按照班主任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人选。每学年初,各学院均应将班主任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并由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统一聘任。

第九条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爱岗敬业,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熟悉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原则上应具有与所带学生班级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背景;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班主任队伍实行学校党委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指导,由学院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要积极为班主任开展工作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做好服务;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要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与实行师德建设工程、大学生导师制有机衔接起来;要建立健全班主任之间,辅导员与班主任之间,辅导员、班主任与大学生导师、任课教师之间的工作交流机制,不断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第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与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班主任要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班主任年度工作考核表》,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对不胜任班主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应予以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将班主任工作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并考核合格的,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按每学年32学时计算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超额教学工作量,其经历在职称评聘时可视为《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闽师人〔2013〕50号)第十条中的“专业社会实践经历”。党务、行政和教辅人员担任班主任并考核合格的,聘任学院可参照专任教师标准发放适当的加班补贴,其经历可视为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班主任,纳入全校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福清分校、二级独立学院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另行制定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班主任、班导师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考核表.doc

   2、14-15学年班主任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