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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办法

时间:2011-04-22浏览:842

一、凡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二、凡需利用本馆档案的,本校教职工须持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校外单位或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接待。

三、凡需利用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除须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利用。

1、本校人员利用党政类保密档案或非本部门产生的未公开的档案(如上级文件、会议记录等),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领导批准。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如任免、表彰、处分决定等以及由本人经办的档案例外。

2、本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由财会档案形成部门的财会人员前来档案馆查阅。校外人员要经校财务处同意。

3、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要经科技处负责人批准,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技档案,要经课题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或本人同意。

4、本校人员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应由所在部门的组织人事干部(中共党员)前来查阅;因干部任命考察、案件审理、干审等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可由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主办人员(须党员干部)前来查阅;本校教职工因个人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

5、外单位人员利用上述档案,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还应经档案馆领导批准。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要求利用档案的,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再按上述手续办理。

五、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查档登记表》,一般只限于室内阅览,不得随意带出。确需借出非保密档案的,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办理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

逾期不还者,应酌情罚款。保密档案一律不外借。

六、凡需摘抄或复制保密档案,未公开档案,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

七、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要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随意增删、涂改、撕毁、转借、更不能丢失,如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

九、利用者利用本馆档案,如需复制开放档案由档案馆统一办理,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凡是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